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侦监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77********,大学文化,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出生地及户籍地湖北省云某某,住云某某**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龚立华,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11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5日补查重报。
云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8月12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血液里检出乙醇含量为:134.31mg/100ml)驾驶鄂K****2号小型轿车沿云某某**镇**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小区路段,将自南向北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胡某(男,55岁)撞倒,造成胡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胡某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
2020年9月2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胡某2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经本院审查,云某某公安局于2020年8月12日在对王某某进行血样提取时无正式干警带领,血液提取程序不合法,导致本案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程序违法,且侦查机关无法补正,该鉴定意见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无新的证据,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本院认为云某某公安局认定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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