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24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镇**村**组**号,现住深圳市光明区**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6X****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光明区**路**加油站路段时,被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王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2.61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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