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矿区**街**号,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路**公寓**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交由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了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制度,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不起诉人已向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30****号非营运小型轿车行驶至深汕特别合作区**镇X121线**村路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王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257mg/100ml。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王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5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其自愿选择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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