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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86********,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委,住海拉尔区**宿舍,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查明事实:2019年12月9日10时,王某某酒后驾驶黑D*****号蓝色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海拉尔区牙克石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海拉尔区童鞋厂公交车站前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检查。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89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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