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东方市**镇人大代表,东方市**镇**居委会副主任,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镇**村,住海南省东方市**镇**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无证醉酒驾驶号牌为琼DT****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方市八所镇滨海北路668酒吧路段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王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浓度为86.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工作表现证明、悔过书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4.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马长青
检察官助理:刘 霞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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