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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二部刑不诉〔2020〕26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系绍兴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乡**村**号,现住绍兴市越城区**街道**小区**坊**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1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浙D***HC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南路耀应弄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血样酒精含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1mg/100m1。

    同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小,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王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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