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3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浙CRU****小型轿车途经乐清市**街道***路路段处时,与一辆浙CE****出租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不同损坏,后被执
勤人员查获,经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22mg/100ml。经对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其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较轻,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7/100ml,无抗拒检查等其他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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