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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黄骅市******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交通警察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31日22时许,被不起诉王某某驾驶号牌为冀J*****的灰色东风日产牌的小型轿车,沿南大港港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南环路口1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扣,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12.2mg/100ml。后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0.10mg/100ml,属醉驾驾驶。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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