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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114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万家镇******号,户籍所在地同上。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秦某某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秦某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0时许,王某某酒后驾驶辽P****小型轿车,行驶至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上海道与江苏路交叉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某某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07.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王某某供述和辩解,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案件来源、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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