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万家镇**村**屯**号,户籍所在地同上。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某某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某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0时许,王某某酒后驾驶辽P****小型轿车,行驶至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上海道与江苏路交叉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某某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07.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王某某供述和辩解,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案件来源、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