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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6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号,现住原籍,打工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号牌小型轿车,沿联盟路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与北二环辅路交口西行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1.90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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