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2197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镇**村**号,现住河北省涿州市**镇**村**号,单位涿州市**公司,电话:1383322****.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9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3日20时50许,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小型轿车沿范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润禾街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天津市天意物证司法鉴定所检测,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1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时其体内酒精含量相对较低,且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未发生交通事故,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补充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其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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