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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74********,汉族,大学文化,群众,沧县**乡**村教师,住沧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6日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J*****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路行驶至沧县**桥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5.8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考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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