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9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4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0日14时01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邯楼公路路家庄村口处被新乐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 检测值为101毫克/100毫升, 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 血液中乙醇含量87.74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驾标准。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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