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镇**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中。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日21时24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冀F*****小型轿车行驶至定兴县**路口处时,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被执勤民警查扣,后经保定市第二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7.05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险驾驶罪追诉标准为80mg/100ml,其血液乙醇含量值为137.056mg/100ml;其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无其他从重情节;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其所在村委会证明其无违法犯罪行为,一贯表现良好;其所在辖区派出所证明其无违法犯罪记录,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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