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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3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8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镇**路**号**号楼,现居住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家园**栋**单元**室。2020年09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不起诉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5日21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冀******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七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莲池区七一路与保定学院交叉口100米处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21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1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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