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41983********,汉族,专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03时02分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驾驶辽B1****号小型轿车沿三河市行宫东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燕高路交口处时,与由北向南刑事的岳某某驾驶冀R6****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三河燕郊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5.26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19年11月1日王某某赔偿岳某某5万元人民币,岳某某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情节,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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