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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湾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3********0033,户籍所在地:新疆沙湾县**镇**路**号,现住址:沙湾县**小区**室。职业:务农。于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沙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87********。

违法犯罪记录:无。

本案由沙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新G*****号**牌小型轿车,从沙湾县“**”饭馆行驶至沙湾县**学校门前路段,妻子吴某某提醒王某某不能酒后驾驶机动车,王某某停驶在路边,商量换主驾位时,被巡逻民警查获。

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在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04.97mg/100ml。

本院认为,根据《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之规定: 血液酒精含量在11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被不起诉人认罪态度良好,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3日

  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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