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检三刑不诉〔2020〕3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家住浙江省永康市**街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30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9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浙G*****小型普通客车永康市**路**路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13.1mg/100mL。同日,提取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液,经送永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该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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