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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8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41991********,中共党员,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昆明**学院教师,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云******雪佛兰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路**层**路交叉口**小区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55mg/100ml(乙醇/血),已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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