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2日14时40分,新蔡县孙召镇郎庄村民九里港村民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蓝色大阳牌机动三轮摩托车,沿新蔡县李桥镇李桥东街,由西向东行驶到新蔡县李桥镇李桥派出所门口公路处时,经举报被民警查获。经检测王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2.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 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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