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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8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号,住址成都市成华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3日23时56分许,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 的白色马自达牌小型汽车,沿成都市三环路外侧辅道由航天立交往成渝立交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成华区三环路外侧辅道航天立交往成渝立交万科魅力之城公交站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结果为110mg/100ml。民警遂将王某某带至成都市第十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王某某血样乙醇浓度为113.3mg/100m1,王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到案后,王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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