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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公诉刑不诉〔2019〕1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党员,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源市**村一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0日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S6U****的小型客车途经淡水白云路皇家公馆门前路段S356线129KM+350M处时,被负责查处酒驾行为的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6.12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乙醇成分含量较低,未造成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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