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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湾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县**乡**村**组,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路**公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0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亚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12月12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白色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大亚湾区**苑附近往惠阳区方向行驶,途经大亚湾区**路路段时被大亚湾区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7毫/100毫升,随后大亚湾区公安局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检验。经检验,王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1.75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王某某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且其认罪认罚并自愿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情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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