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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徽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7*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6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住甘肃省徽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5日被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甘肃省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临时号牌为甘K*****两轮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沿金徽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徽县城关镇樊楞村路口,与同向王某甲(曾用名王建立)驾驶的号牌为甘K*****三轮汽车右转弯时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5月20日,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陕)公(汉)鉴(理化)字〔2019〕510号酒精检验报告,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4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9年7月17日,经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王某甲分别承担本起事故同等责任。2020年3月20日,经鉴定,王某某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2020年4月13日,王某甲诉王某某、天安财险徽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徽县人民法院调解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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