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乡**行政村**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06日21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冀 GL****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张北县张北镇御景天下小区北门T型路口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0毫克/100毫升。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对王某某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鉴定,鉴定结果 92.99毫克/100毫升。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系初犯,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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