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不诉〔2018〕1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81984********,汉族,中专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崇左市扶绥县**镇**村**屯**号,住广西南宁市青某某**路**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08日01时51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5至南宁市青某某**路**路路口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案发时王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04.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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