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2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3日经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 8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于8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H****号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州白云国际机场T1北出发厅高架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抓获。经检验,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24.9mg/100ml。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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