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2231980********,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公司负责人、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组长,户籍所在地:广州市南沙区**街**号**房**街公共集体户。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获悉广州地铁十八号线**大道(**路口段)往南沙方向的**路面出现塌方险情,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为**分公司负责人需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抢险。在情况紧急、司机无法及时到位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粤A2****号小型普通客车赶赴现场,当车行至**路东侧下高速**收费站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92mg/lOO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动机是为处理紧急事故,且同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或从宽处理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又在疫情防控期间承担重要防疫、复工复产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附:
1. 本案属于认罪认罚不起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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