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大安镇**村委会**号,现居住惠州市惠城区横沥镇**大道**号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变更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6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3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粤B9****号牌小轿车行驶至惠州市惠城区惠泽大道/江南御都路段被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东大队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7mg/100ml。经抽血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5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同时,建议惠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门依法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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