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Z69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 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02198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个体户,现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澳南路**巷**号(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办事处**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24日01时53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经检验,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70mg/100mL)驾驶湘MFT***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东莞大道往浩宇大厦方向行驶,行驶至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旧党校对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车辆,到案经过等书证,执法视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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