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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青岛**有限公司职工,系鲁******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镇**楼村**庄**号,住青岛市李沧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0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7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李沧区**路北向南行驶至**路路口处,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王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mg/100ml,系醉酒。

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_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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