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县**镇**村**路**号,现住址济宁市**区**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批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04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6号07时30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白色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桥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桥北路与**路路口北50米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任城区勤务大队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血液中酒精浓度为92mg/100ml,遂由医护人员抽血取样后依法送检,经济宁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102.3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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