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单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单县**镇**楼**村**楼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单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6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14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行至终兴-张集鲁3公里,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1.书证:户籍证明、酒精测试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由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情节:王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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