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乐陵市**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3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某某牌银色面包车从乐陵市胡家街道办事处**村出发,沿乐陵市某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乐陵市朱集镇某某村东侧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7mg/100ml。系醉酒驾驶。2020年9月16日,王某某在立案后经民警电话传唤至乐陵市公安局朱集派出所,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王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由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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