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陕西省富平县,现住富平县**镇**村**组。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21时许,王某某在王寮镇***饭店饮酒后,5月12日0时许驾驶陕A****5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王寮镇到富平送朋友回家,行驶至富昌大道火车涵洞南侧时,被交警查档,经现场酒精测试结果为193.9mg/100ml,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0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深夜时段在人车稀少时段醉驾,根据陕高法、省院、省公安[2015]85号《关于贯彻醉驾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属情节较轻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以危险驾驶罪不起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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