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检一刑不诉〔2020〕4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住濉溪县**小区**栋**室**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号汽车,沿濉溪经济开发区合欢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龙华学校附近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5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被不起诉人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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