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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安徽省太和县**镇**楼**号2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4时许,王某某酒后驾驶皖******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从太和县肖口镇王小楼村的家中出发,行驶至**镇**庄**路2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3.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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