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021979********,汉族,中专文化,教学人员,山东省高密市**镇**屯人,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街**号**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0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车号为鲁******的小型越野客车在安丘市某某路与某某路路口西100米某某饭店门口倒车时被安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2019年12月13日,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抽取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9.0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事发地倒车,属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仅达到醉酒的标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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