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82********,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平罗县**镇**村**队**号,现住宁夏平罗县**镇**小区**。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罗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00时09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宁A****E号黑色“雅阁”牌小型轿车,沿平罗县贺兰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平罗县回民高级中学门口处时,被平罗县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4mg/100ml。后提取其血液样本送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7.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在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9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损失;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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