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北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镇**街**胡同**号,住天津市北辰区**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R****9黑色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普济河东道自东向西行驶至本市河北区普济河道立交桥下桥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92.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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