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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78********,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号。2013年9月22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治安调解;2017年9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治安调解;2018年9月因殴打他人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治安受理,现未结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朋友在秦州区**小区**餐厅吃饭喝酒,22时许王某某酒后驾驶甘E*****号小轿车回麦积区,行驶至秦州区****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的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2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王某某酒精含量为139.22mg/100ml,其到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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