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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4********,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中市巴州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91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朋友牟某某等人在巴中市巴州区梁永镇红旗街罗府家宴餐馆用餐时饮酒。饭后,王某某驾驶其号牌为川Y*****的越野车,从梁永镇驷马街梁永中学校门附近出发,经梁永镇红旗街,行驶至莲花街24号联塑家装馆门市购买鱼饵,因琐事与该门市店主孙某某发生争执,王某某将该门市玻璃柜上的渔具等物品掀翻在地,孙某某报警。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提取其血液样本。经检验,在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6.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侦查中,被不起诉王某某与孙某某达成了治安调解协议,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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