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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271975********,满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小区**楼**门**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0日交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B0****小型轿车沿唐山市路南区新华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增盛路口变道时,与王某甲驾驶的冀B8****号小型轿车右前侧发生刮碰,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102.50mg/100ml,系醉酒驾驶。

2020年5月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万元。被害人对表示谅解。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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