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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平检诉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81980********,汉族,大专文化,系**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街**号**栋**单元**楼**门。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志广,黑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哈尔滨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黑A****L的哈弗牌小型轿车,当车行驶至哈尔滨市平房区谷丰东街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5.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王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公安机关认罪认罚建议书、案发(查获)现场照片、王某某在检察机关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公安局刑技支队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及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20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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