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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422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园**楼**门**号,住阳泉市**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阳泉市家中饮酒。次日下午16时24分,王某某驾驶晋C****4黑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和某某邢村附近路段,被和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97.3 mg/100ml。经鉴定,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6.02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建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馨康家园2楼1门12号,住阳泉市四矿桃园居2号楼1单元601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建国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晚,被不起诉人王建国在阳泉市家中饮酒。次日下午16时24分,王建国驾驶晋C16344黑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和某某邢村附近路段,被和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97.3 mg/100ml。经鉴定,王建国血液酒精含量为86.02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2.被不起诉人王建国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建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建国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30日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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