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桦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04198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吉林市船营区,住吉林市船营区**路**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桦甸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桦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22时许,王某某酒后驾驶吉******号五菱宏光牌面包车,沿桦甸市清水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桦甸市**小区北门附近时,被桦甸市公安局巡逻民警查获。2020年8月27日,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1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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