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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镇**村,现住合阳县***小区。2020年9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22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陕E*****号黑色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合阳县城凤凰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王某某进行现场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酒精含量110mg/100ml,随后民警将王某某带至合阳县医院对其血样依法进行提取。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进行酒精浓度检测,作出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20}毒检第17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测结果为: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4.8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该二轮摩托车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身份证及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照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及酒精含量测试结果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王某某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结论告知笔录,辩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到案后能主动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也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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