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6日0时许,王某甲驾驶湘A******号小型轿车行经双某某**地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甲血样乙醇含量为132.35 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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