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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团**派出所,住新疆博乐市第五师****小区****单元**室,2020年9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02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新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博乐市红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仁爱医院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127mg/100ml。2020年9月16日,经博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成分,酒精含量为101.559mg/100ml,属醉酒。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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