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79********,苗族,小学四年级文化程度,**(南通)重工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小区**幢**室(户籍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镇**村委会**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取保候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0时21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苏F5****小型轿车在道路行驶至南通市开发区通启路海中路路口东侧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9.7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苏F5****小型轿车等物证的照片;
2.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户口证明等书证;
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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